颇为值得玩味的是,据台湾刑事调查部门统计,《台湾灵异事件》播出后,刑事犯罪率呈明显下降趋势。
社会民众对此颇为不解(民众还质疑城管办公室是否装有录像)。六、 不过,法院毕竟是审判机关。
这些话原也了无新意,然而我又能对他们再说些什么呢? (2013年9月29日) 进入 漆多俊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死刑 。受贿贪污总金额也不过两千多万元(较其他未判死刑的犯案官员涉案金额为低)。我国立法可以在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危害公民人身权利几类犯罪中,对特别严重的几种犯罪保留死刑规定,但主要也是起震慑作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也必须慎之又慎,尽量减少其适用。近些年来冲击法院,袭击法官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须知在当今之中国大陆,法律和司法都还不是至上的,他们还得听从政治考量和政治权力。
例如在王书金案中,对于王的自首交代,不可全信,但也不要轻易否定。至于公众所了解的其人实际上的犯罪事实嫌疑,即使真的远远超过摆到法庭上面的犯罪事实,但法官和法院显然是不能加罪于他们的。诚然,在大多数问题上,特定社会的成员身处相同或相似的生活情境,秉持相同或相似的价值取向,作出相同或相似的利益取舍。
本文之所以主张贴近司法审判实践去准确观察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成因,绝不仅仅是为了说明法律的不确定性要远比法律人通常想象的高和不少情形下法律不确定性的必然性。也就是说,同样抽象原则被用作不同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当我们准确理解了法律不确定性出现的主要情形和原因时,这本身又何尝不是一种法律的确定性呢?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需要正视法官个人价值立场分歧对法律确定性的必然影响,并思考从分歧走向进一步共识的可行性方案,从而提高法律的确定性。2011年,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这也就决定了,此时的司法审判实验活动深受法官个人价值立场的影响,且这种影响本身就是司法审判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其说判决结果是法律逻辑的力量,还不如说是法官力量的逻辑,即法官根据国家代议机关授予的审判权力,根据自己的法律价值观对相互竞争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做出抉择。
相反,准确认识法律不确定性,最终还是为了追求更高程度的法律确定性。然而,案例指导、两性规范化等既有尝试不仅功效相当有限,即仅限于那些被明确讨论的有限情形。出处:《法制日报》2013年11月20日 进入专题: 法律 确定性 不确定性 。当我们认识到法官个人法律价值观对司法判决的影响之后,就能够更准确地理解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问题。
另一方面与常人一样,与其自身的学习、生活和成长背景有关。相反,我们经常看到,针对同样的法律规定,不同判决文书作出大相径庭的解释。这些现象已经初步走进中国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视野。事实上,法律的确定性首先取决于法律的可确定性,而不是我们对法律确定性的直觉性偏爱和理想愿景。
这也就决定了,法官在判决中采用的价值立场可能因人而异,且很难简单地说一个法官的价值观就优于另一个法官的价值观。所谓小产权房,就是指尚不完全具备前述五证的房屋。
相应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日益成为法律确定性问题讨论的焦点。这也就意味着,寻求社会之共识性和法律之确定性的努力是实验性的,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
为了降低判决分歧和司法不确定性,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也正在尝试各种办法,如由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的案例指导制度、量刑规范化制度,且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功效。有观察者甚至认为,法官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活动基本上都受到法官个人价值立场的影响。其法律价值观的培育和形成一方面受到法学专业教育经历的影响。当然,这里讨论的法官价值分歧,指的是那些良心法官根据自身的独立和职业判断形成的价值观,而不包括在其它不正当因素引诱下形成的价值判断。从表面上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违反了前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归于无效,且确有法院如是判决的。我们经观察还发现,那些表面上看起来清晰确定的法律规定,在法官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同样深受法官个人法律价值观的影响,并可能因此表现出不确定性。
而且治标不治本,仍然没有充分根据法律不确定性的主要成因对症下药,没有为此类判决分歧和法律不确定性提供更为系统的治理方案。事实上,一旦我们真的贴近司法审判实践时,我们会惊讶地发现,司法判决并不如我们普遍预期和想象的那么确定。
然而,在大量问题上,不同价值立场和利益诉求之间的关系是如此的紧张,以至于难以在短期内通过民主讨论达成共识。在今天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法律的确定性业已成为一个高频词汇,反映了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对国家立法和司法的普遍期待和要求。
今天,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平和公正。因为,现实经验表明,法律原则越抽象,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就越空洞,被具体填补的方式就越多化。
就正处于转型和变革时期的中国而言,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但是,在那些因社会价值多元化而产生的争议问题上,法学专业教育并没有且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告诉法官何种价值选择是唯一正确的答案。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关于土地权属和流转问题的讨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而对那些尚有分歧的法官价值取向,将相互竞争的价值观予以充分披露,一方面有助于向公民真实、充分地呈现各法官在司法判决中的价值思考和利益衡量,在更高的程度上满足公民对社会法制形成的知情要求,从而以充分的理解(而不是神秘)来促进司法权威性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的基本尺度,其确定性从一开始就是先哲们不倦讨论的话题。随着中国司法审判日益走向民主化和公开化,这些司法的不确定性将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高的程度上显现出来,并成为法学理论观察和法律实践活动的新课题。
但是,在那些因社会价值多元化而产生的争议问题上,法学专业教育并没有且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告诉法官何种价值选择是唯一正确的答案。事实上,一旦我们真的贴近司法审判实践时,我们会惊讶地发现,司法判决并不如我们普遍预期和想象的那么确定。
准此,与其说法官是在抽象原则的指引下得出了价值判断标准,还不如说法官利用抽象的原则掩饰了其个人的法律价值观,或者说法官以其个人的法律价值观为内容来填充抽象的法律原则。诚然,在大多数问题上,特定社会的成员身处相同或相似的生活情境,秉持相同或相似的价值取向,作出相同或相似的利益取舍。
所谓小产权房,就是指尚不完全具备前述五证的房屋。本文之所以主张贴近司法审判实践去准确观察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成因,绝不仅仅是为了说明法律的不确定性要远比法律人通常想象的高和不少情形下法律不确定性的必然性。相应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日益成为法律确定性问题讨论的焦点。他们既无法从根本上化解司法裁判中法官个人的价值分歧以及其所体现的社会价值多元化问题,也更无法真正提高社会价值共识和法律的确定性。
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将合议庭少数法官的反对意见规定为审判秘密,仍然没有完全摆脱司法神秘主义这一思想枷锁,而且无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因为,法律文本自身并无法决定自己的内容。
而且治标不治本,仍然没有充分根据法律不确定性的主要成因对症下药,没有为此类判决分歧和法律不确定性提供更为系统的治理方案。例如,关于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对买卖双反当事人的法律效力问题上,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同层级和地区的生效判决都表现出了明显的判决分歧。
有中国法学家甚至观察认为,我们身处的,是一个确定性丧失的时代,也是一个人们转而寻求相互理解并力图达成共识的时代。从表面上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违反了前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归于无效,且确有法院如是判决的。